膳食补充剂专业委员会章程

大健康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(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)膳食补充剂专业委员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    第一条:大健康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(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)膳食补充剂专业委员会(简称“膳补专委”),是由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办公室指导,大健康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(中国大健康产业联盟,简称“联盟”)领导,由相关企业、研究机构组成的专业性工作机构。膳食补充剂是利用动物、植物、矿物、海洋生物、微生物等天然产物中的提取物为主要原料,经过复合配伍、加工,适合人体使用、补充人体必须的营养素和生物活性物质,达到均衡营养,提高机体健康水平和降底疾病风险的食品补充类产品。
   

    第二条:“膳补专委”由大健康产业链的科研、生产、流通、服务等环节的相关企业;从事健康管理工作及与大健康产业发展相关的国家机关、事业机构、社会团体(含国际组织);教育培训、科研开发、宣传媒体、社会公益等相关单位;支持国民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、专家、社会活动家等几方面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。

    第三条:膳补专委”旨在团结、指导成员企业,开展行业协商和自律,规范行业行为;开展膳食补充剂标准制定、国家认证;组织技术协作创新、学术交流;进行知识科普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,全面推进中国膳食补充剂产业健康、快速发展

 

    第四条:”膳补专委”组织开展行业发展规划并推动实施;联系、沟通各部门、各级政府及各社会组织, 反映行业发展诉求、解决行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。

第五条:”膳补专委”的相关活动以推动我国膳食补充剂事业与国际接轨,提高人民健康水平、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宗旨。
第六条:”膳补专委”秘书处设在北京,地址:海淀区万柳亿城中心C1座1002,电话:010-62983292。

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

    第七条:组织国际国内技术交流、技术合作并提供产品、市场、法律、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。

    第八条:推进膳食补充剂的标准制定、认证、申报注册等工作。


    第九条: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膳食补充剂市场现状分 析与解决措施规划。
    第十条:建设膳食补充剂行业市场舆情通报体系, 完善膳食补充剂生产标准体系,市场监督体系;及 时通报市场舆情,建立健全中国膳食补充剂市场规 范运营团体标准。
    第十一条:建立膳食补充剂行业原料、加工、流 通、消费、预防、监管机制平台,构建覆盖从源头 到消费全过程的监管体制;出台膳食补充剂企业安 全保障绿皮书。

    第十二条:协调平台优势,建立膳食补充剂全过程 追溯市场体系;研究拟定膳食补充剂质量安全白皮 书以及消费者信任资格评选等。

 

    第十三条:委托CL第三方检测机构,建立健全完 善的国内、国际公认诚信体系。
    第十四条:组织国内外的学术交流,推广、引进最 新的膳食补充剂科研成果。
    第十五条:广泛开展国内外商务合作,与国际市场 接轨,为会员单位提供国际商务合作契机。

第三章 会员

  第十六条:”膳补专委”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 

  第十七条: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大健康产品生产企业、营销组织和产品研发机构,以及相关机构团体,凡承认”膳补专委”章程,愿意参加”膳补专委”工作并按时缴纳会费,均可提出书面申请,经审查合格的,即成为”膳补专委”团体会员。

 

  第十八条:从事或热心大健康工作的产业、政府、事业、社团人士;经济、金融、投资、地产、保险等各界人士;教育、科技、新闻媒体、社会公益等各界人士,凡承认膳补专委”章程,愿意参加 “膳补专委”工作,按时缴纳会费,可提出书面申请,经审查合格的,即成为”膳补专委”个人会员。

 

  第十九条:入会程序: 一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 二、资质审查; 三、合格者交纳会费(年费)后发给会员证。

 

 第二十条: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 

一、 参加”膳补专委”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活动; 

二、 获得”膳补专委”为会员提供的信息、资料;

三、 获得”膳补专委”签发的会员证书; 

四、 获得”膳补专委”提供的支持和帮助; 

五、 对”膳补专委”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。 

 

 第二十一条: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一、 遵守会章,执行决议; 

二、 维护”膳补专委”的声誉和合法权益; 

三、 承担”膳补专委”委托的工作;

四、 按时缴纳会费。

 

第二十二条:会员退会应向”膳补专委”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。会员如果超过三个月不交纳会费,又不能提出正当理由,视为自动退出。

 

第二十三条: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”膳补专委”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理事 常务理事

二十四条:”膳补专委”理事由会员大会或”膳补专委”秘书处提名,经协商后推举产生;理事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

 

第二十五条:理事应为在大健康领域有一定影响,对健康产业促进和”膳补专委”工作有一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。 

 

第二十六条:理事除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外,拥有参加”膳补专委”活动及享受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条件(具体条款见相关通知)。

 

第二十七条:”膳补专委”常务理事由”膳补专委”理事会或”膳补专委”秘书处提名,经协商后推举产生;常务理事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

 

第二十八条:常务理事应为在大健康领域有较大影响,对”膳补专委”工作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。 

 

第二十九条:常务理事除享有理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外,拥有参加中国”膳补专委”活动及享受服务的更大优先权和优惠条件(具体条款见相关通知)。

第五章 理事长 副理事长

三十条:“ 膳补专委”的理事长由“联盟”聘任,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续聘任;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,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

第六章 组织

三十一条:”膳补专委”会员大会是”膳补专委”的最高权利机构。 

第三十二条: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一、 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 

二、 讨论并决定”膳补专委”的工作方针、任务和重大问题,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;

三、 制定和修改”膳补专委”章程;

四、 选举和罢免理事。 

 

第三十三条: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;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

第三十四条: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,理事会领导”膳补专委”的工作。 

 

第三十五条:理事会的职权是: 

一、 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 

二、 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三、 审定”膳补专委”的年度工作计划,讨论和决定”膳补专委”的重要工作;

四、 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 

五、 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。 

 

第三十六条:理事会每届三年,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;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
 

第三十七条: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休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。

 

第三十八条: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 

一、 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 

二、 推举决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名誉理事长,聘请顾问; 

三、 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“联盟”年度工作计划; 

四、 处理会员大会提出的提案; 

五、 审查、接纳新会员; 

六、 增补理事; 

七、 讨论并决定理事会其它重要工作。

 

第三十九条:常务理事会每届三年;常务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,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。

 

第四十条: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经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

第四十一条:理事长主持膳补专委”全面工作;副理事长按照分工,协助理事长负责所分管的工作。

 

第四十二条:”膳补专委”设秘书长和若干副秘书长。其中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出,商“联盟”同意后,由理事长任命;副秘书长由理事长任命。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。

 一、秘书处的职责:

1)执行”膳补专委”决议,负责”膳补专委”日常事务;

2)负责”膳补专委”的组建筹备工作及”膳补专委”各类会议的筹备组织,向”膳补专委”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,编制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;

3)负责受理外单位加入申请,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;

4)负责受理项目(专题,课题)的立项申请,经形式审查后,提交专家委员会评议、”膳补专委”审批;

5)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;

6)对项目知识产权归属、成果推广等事项进行登记;

7)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、调查等工作;

8)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。

二、秘书处领导的任期为三年,换届应在”膳补专委”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,可连选连任。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,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%,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。

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

四十三条:”膳补专委”经费来源 

一、 会费;

二、 政府的资助;

三、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 

四、 国内国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;

五、 利息; 

六、 其他合法收入。

 

第四十四条:”膳补专委”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 

 

第四十五条:”膳补专委”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 

第八章 附则

四十六条:本章程经”膳补专委”理事会议通过后实施。 

 

第四十七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”膳补专委”理事会。